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关于Y类基金份
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663

  原标题: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关于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注:(1)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3)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以申购本基金Y类份额的申购起始日为 2023年 9 月 28日,申购份额对应的赎回起始日为从首个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具体计算规则详见下文关于份额持有期的表述,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下同)、赎回等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Y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Y类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针对Y类基金份额,办理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a、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b、已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申购渠道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如无另行规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具体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具体以直销或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a、投资者应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c、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份额的计算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a、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b、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暂不开通直销中心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直销中心Y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注:上述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安排及业务开通情况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名录,导致投资者无法继续申购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为了更好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对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Y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Y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也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14374。另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9652。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等相关规则以及向公众发售的具体时间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Y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即Y类基金份额;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相关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3年9月28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附录:景顺长城隽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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