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引发火灾陈某某被行政处罚|普法宣传
时间:2024-04-06  浏览次数:663

  某日,陈某某携带清理杂草用的工具以及香、油烛纸钱、爆竹、打火机等祭拜用品在XX山林扫墓,并于下午3时许在山里燃放了爆竹,十多分钟后离开现场。下午约6点30分,陈某某接到电话被告知发生了森林火灾。

  事发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对陈某某进行询问,查明以下事实: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陈某某扫墓时在山里燃放爆竹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经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森林火灾情况进行实地勘察,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载明:本次森林火灾林地边界清楚,过火面积为1.19公顷(17.85亩),受害面积为0.98公顷(14.70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重点公益林。

  根据查明的事实,执法机关认定陈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决定给予陈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使群众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和预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性,树立起森林防火意识。除了进行线下宣传之外,可以运用各种渠道来开展宣传工作,如电视、手机短信、网页广告等,还可以在学校、重点林区展开预防森林火灾的教育,并在林区进出入口设立警示牌。

  森林火灾的发生与森林中的各种易燃物有关,因此防火隔离带的建设至关重要。应选择具有抗火、耐燃性的植被建立生物防火隔离带。利用现有的公路、林区道路将各种易燃物清除出去,延长隔离带的长度,并在一些无法种植防火树木的地方运用防火材料,保证发生火灾时不会影响其他地区。

  除了要有先进的设备预防森林火灾,还要建立合理的责任制度。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保证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此外,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及时制定火灾预防方案,完善森林防护制度。

  组建一支专业的、经验丰富的防火小组。在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劝诫,还应指导农户该如何应对火灾的发生,禁止乱烧垃圾、纵火、随手扔烟头。此外,小组要定期展开巡逻工作,发现森林中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时,将其作为重要的观测点。

  清明时节,野外用火和祭祀烧纸活动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森林防火区内我们提倡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让文明祭扫“更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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