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来到郎某公司工作后,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某日,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割伤了右脚。
原来,徐某当初按照郎某公司要求,签订的是《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双方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切争议适用民法处理,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们知道,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那就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
如果双方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则权利义务主要由民法调整,双方平等协商,自主确定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等。
既然双方白纸黑字写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徐某是不是自然就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伤赔偿了呢?